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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受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纠纷第一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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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从7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发生剐蹭、追尾等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必须快速撤离现场,撤离后,保险公司仍将“认账”赔付。如不挪离造成拥堵,将被罚款200元。发生刮蹭的双方“快速处理”后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在法院打起了官司。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因快速处理引发纠纷第一案。 原告诚某诉称,2007年6月28日8时50分,被告毕某与原告在朝阳区东大桥路口发生车辆刮蹭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认定被告毕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原告诚某认为事故造成其车份费及误工费的损失共计1300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1300元。 刘某因与原告诚某共同承租一辆出租汽车,以同样的事实理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毕某支付车份费及误工费的损失共计1000元。 虽然事情发生在6月28日,但巧合的是当事双方在事发当日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步骤达成赔偿意见,并在7月1日前填写了新的保险理赔单据。 东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上述两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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