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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不合意 创作方遭索赔            【字体:
《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不合意 创作方遭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因与剧本《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创作方的意见出现极大分歧,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电视剧无法如期拍摄,故将创作方王放放、王浙滨告上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稿酬并支付违约金共计78万元。

    原告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诉称,2006年7月31日,我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电视剧本(与皇帝离婚的女儿)著作权使用合同书》,约定我公司委托被告创作该电视剧本,二被告创作《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电视剧本授权给我公司使用。合同书签订后,我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剧本稿筹60万元,并依照约定向国家广电总局报批立项,筹备开机事宜。后在审查剧本的时候,发现该剧本表现的主题严重偏离创作宗旨,故我公司立即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被告进行修改。然而被告对我公司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并拒绝按照我公司和其他合作方出具的修改意见修改剧本,也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导演参与修改。截止目前,被告仍未按我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剧本、完成定稿。争议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不予理会。

    中国文采声像出版公司认为,《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电视剧是描写末代皇后李玉琴的生平事迹,其中包含她与末代皇帝溥仪曲折复杂的爱情经历,以及处于动荡不安的时代背景下结婚、离婚、又再婚的悲欢离合。主题应“尊重历史,歌颂我党史无前例的战犯改造政策,反应新中国给予浦仪和李玉琴两个不同的人同样的新生”。由于被告创作的剧本严重偏离,且拒绝修改,直接导致该剧无法如期拍摄,使得拍摄计划被迫长期拖延。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得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若二被告不能按期按量交稿或完成定稿,则乙方(原告)有权扣除稿酬的20%作为违约金;若因甲方(被告)未能定稿或完成定稿,致使电视剧在报备公示有效期内无法正常开机甲方须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稿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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