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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对尹桂花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赔偿案作出判决 | ||||
| 作者:应东峰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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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兰珍、王云良弟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尹桂花系村妇幼保健员,无医师执业证,但在家开有医疗室。附近村民有小伤小病都就近到被告尹桂花的医疗室诊治,并不知道尹桂花是非法行医。2004年9月22日下午,原告的仅出生4个月不到的女儿王敏洁(2004年5月28日出生)因感冒身体不适,原告将女儿抱到被告的医疗室就医,被告为原告的女儿注射了1.5支氨茶碱和鱼腥草等药物。事后,原告的女儿烦燥不安,尖叫不止,满头大汗,当天被送往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氨茶碱中毒。然后到仙居县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等处治疗。2005年2月4日原告之女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同年7月1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敏洁的人身损害与被告的非法行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决,由被告负80%的赔偿责任,认定:因王敏洁父母作为王敏洁的监护人,应当知道被告尹桂花的医疗室无行医资格而仍将女儿王敏洁抱至被告的医疗室治疗,故对王敏洁的损害后果亦应负一定的责任(20%)。原告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应由非法行医的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台州中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台民一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除将原判由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改判为10000元外,其他均维持原判,即也要非法行医的被害方自负20%的责任。原告女儿王敏洁于2006年3月9日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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