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景德镇A公司诉B公司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纠纷案            【字体:
景德镇A公司诉B公司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纠纷案
作者:沈英华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景德镇A公司(铁路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由A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投资500万元,联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之后,B公司单独申请设立了没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A公司则要求B公司退回实际投入的106万元资金,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但此后B公司又认为A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的亏损并拒绝还款,A公司遂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沈英华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活动。

 

【简要案情】
 
    原告:景德镇A公司
    被告:景德镇B公司

   
     原告诉称: 双方签订联营合同后,并未设立联营企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投资款96万元及其利息。
     被告辩称:第一,“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是经过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属于双方设立的联营企业;第二,设立“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时删去有限公司字样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主要是考虑到独资公司比合资公司有更多的优惠条件;第三,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即“还款协议”是无效的;第四,A公司应当承担“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的债务。
   

【沈英华律师代理意见】


  1、双方虽然签订了共同设立“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有限公司”的联营合同,但B公司同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不论联营公司盈亏情况,在一年内归还A公司的全部投资款,证明双方之间不是真实的联营关系;此后,B公司没有按联营合同的约定设立联营公司,而是以B公司的名义设立了没有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证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联营合同;在A公司多次催款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实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亦即借贷合同关系。

2、虽然“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是经过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但不能证明“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是双方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因为工商局是根据B公司单方申请批准设立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没有联营性质。

3、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设立“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时删去有限公司字样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其主张不能成立。

4、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即“还款协议”与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证明双方之间实际是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B公司理应偿还A公司借款,A公司不应对“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采纳了沈英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订立的联营合同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遂依法作出(2000)南铁经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借款10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