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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A公司诉B公司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纠纷案 | ||||
| 作者:沈英华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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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A公司(铁路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定由A公司投资100万元,B公司投资500万元,联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之后,B公司单独申请设立了没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A公司则要求B公司退回实际投入的106万元资金,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但此后B公司又认为A公司应当共同承担“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的亏损并拒绝还款,A公司遂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沈英华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活动。 【简要案情】 【沈英华律师代理意见】
2、虽然“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是经过工商局批准成立的,但不能证明“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是双方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因为工商局是根据B公司单方申请批准设立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没有联营性质。 3、B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设立“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时删去有限公司字样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其主张不能成立。 4、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即“还款协议”与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证明双方之间实际是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B公司理应偿还A公司借款,A公司不应对“景德镇又一村休闲山庄”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借款10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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