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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挂靠人管理费 拒绝返还货款败诉            【字体:
收取挂靠人管理费 拒绝返还货款败诉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挂靠经营纠纷案件,判令被挂靠公司向挂靠人返还货款13万余元。
    
  2001年5月,刘某挂靠某公司经营,约定刘某以该公司名义销售产品,销售产品所得的货款先入该公司的账户,再由该公司返还给刘某。公司按照货款的8%向刘某收取管理费。到2004年9月,双方结束挂靠关系为止,刘某在该公司销售产品的货款总计135万余元,其中尚有13万余元的货款该公司没有返还给刘某。刘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返还该笔货款。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主张,在总计135万余元货款中,实际上有70余万元的货款没有入该公司的账户,而是入了某商社的账户,该部分货款应由商社支付给刘某,而不应由该公司支付。因此,刘某反而应将该公司多支付的货款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经理曹某同时也是该商社的经理,70万余元的货款虽然入了商社的账户,但是该公司就这笔货款也向刘某收取了管理费。

    法院认为,与刘某存在挂靠关系的主体为该公司,不论货款是否实际入到该公司账上,该公司都要收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因此,货款入到何人的账上,不影响刘某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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