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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院实施抢救措施不当致6岁女孩死亡被判赔近3万            【字体:
卫生院实施抢救措施不当致6岁女孩死亡被判赔近3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中国法院网讯   7月4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周裕华、胡永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8562.34元的50%,计人民币29281.1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周裕华、胡永英夫妇的女孩周梅兰(6岁)因感冒在其母胡永英陪同下到吉安县某镇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周梅兰患支气管肺炎并开具医药处方。当日上午11时35分在胡永英为女孩办完住院手续后,胡永英便按接诊医生的要求将患者周梅兰抱至该卫生院走廊上进行输液治疗。输液一个多小时后(即当日下午1时许),患者周梅兰出现脸色苍白、嘴唇青紫、呼吸困难等情况。此时,胡永英立即将吊针开关紧闭,大声呼喊医生进行处理。患者周梅兰被抱进抢救室输氧抢救,但该卫生院当时没有氧气。在抢救设备不齐,抢救药品缺乏的情况下,该卫生院的医生对患者周梅兰采用人工呼吸和人工按压胸部的治疗方法,而没有采取其他救治措施。包括采取送往上级医院救治的措施。直到当日下午6时许,患者周梅兰经抢救无效死亡。周裕华、胡永英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女周梅兰因患支气管肺炎至被告吉安县某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周梅兰出现了不良反应时,被告吉安县某镇卫生院在抢救患者周梅兰的过程中,措施不当,未及时将患者周梅兰送往上级医院抢救,导致患者错过抢救时机而最终死亡,其治疗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二原告之女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吉安县某镇卫生院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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