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认为村民小组发包集体土地违法 村民维权被判驳回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 ||||
|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上塘屯6村民小组将共有的708亩岭场发包后,该村李玉华等76户村民以6村民小组对外发包集体土地损害集体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日前,广西省永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永福县永福镇塘堡村14、15、16、17、18、19村民小组为管理好集体岭场,增加集体收入,于2006年3月18日召开村民大会。协商决定将6个村民小组共有岭场708亩发包开发。承包期限为15年,租金每年每亩20元。租金一次付5年,分三次付清。随后,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征求了全体村民的意见,并制定了征求意见决议书,分到各组各户进行征求意见签名。共有140户同意,1户不同意。同时在3月24日张贴了竟标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间无人竟标。4月5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告,公告期仍为5天,仍无人竟标。随后村民小组负责人跟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联系,并进行了洽谈。于2006年6月16日双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共有的708亩岭场发包给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承包。租期为20年,租金每年每亩25元,分两次付清。桂林速丰木业有限公司当月已付十年的租金177000元。6月30日,部分村民认为村民小组没有将合同内容向村民公布,且超越原来公告的范围,应再次公开竟标。没有公开竟标,侵害了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损害了村民的利益。遂起诉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6个村民小组对外集体土地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006年3月26日制作的《出租岭场决议书》已达140户同意,全村共176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在进行两次公告招标无人竟标的情况下,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发包,没有侵害村民的优先承包权。至于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虽然在承包期限上延长了5年,但租金每年每亩提高了5元。实际上,不但没有损害村民的利益,反而增加了集体的收入,对村民个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村民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6龄童洗温泉摔伤 度假村认为 河南一镇政府向村民借款28万 认为弟弟治病钱被人占有 哥哥 认为财产保全遭损失 诉请赔偿 业主要起诉冯小刚 认为冯导代 村民擅自在承租地上违章建房 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不适 村民翻越铁路被撞身亡 铁路公 未经村民会讨论低价出租晒粮 村民自治权受侵害应纳入诉讼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