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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避法律签订合同 该协议被确认无效            【字体:
规避法律签订合同 该协议被确认无效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5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原告北京绿叶谷生态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瑞明图医药科技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委托协议书无效,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销售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其在北大医院、北京三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区域范围内代理销售药品人血白蛋白,由被告支付其市场调研费35元/瓶(税后),支付时间为医院进货后50日内。协议签订后,北大医院购买该药品800瓶,但被告未支付市场调研费2.8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上述市场调研费、滞纳金560元、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其于2006年7月与原告约定委托销售,约定委托期限自2006年8月开始,但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在3个月内完成销售任务的80%,我公司已将这一情况通知原告,所以根据协议约定我方有权终止原告的经销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委托协议表明,被告授权原告进行的并非简单的产品介绍、调研行为,而是一种药品推广、开发市场的药品经营行为。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原告未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药品的经营资格,故其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委托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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