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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活动引发两个“红孩儿”侵权之争            【字体:
亲子活动引发两个“红孩儿”侵权之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4月22日,中国少年报刊登了关于举办“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由此引发了两个商标权人对“红孩儿”的侵权争议。其一商标权人顾先生将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将中国少年报的主管单位团中央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作为共同被告,6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顾先生诉称,2005年8月,为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原告策划了“中国红孩儿”系列公益活动,并于2006年8月2日受让取得了“红孩儿”的注册商标权,此商标注册在第41类商品上,范围包括组织教育或者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者教育展览,文娱活动等。2006年中国少年报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了“红孩儿:我要长大”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此活动是一系列关于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娱乐竞赛的全国范围活动。原告认为此行为侵犯了其对“红孩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巧合的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红孩儿”注册商标权的证据材料,只是与原告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被告辩称,双方联合主办此次活动,使用“红孩儿”三个字冠名并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一,被告的活动名称为“红孩儿 我要长大”,以明显的汉字注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在活动宣传介绍时也是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新款童装以及产品背后的小故事,没有超出商标注册类别规定,完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原告受让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是在被告的活动结束后,因此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转让公告前的行为应由转让人主张,因此原告没有诉权。第三,“红孩儿”还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公司依法登记的商号,涉案亲子活动中被告使用红孩儿实际上是企业冠名,使用的是自己的商号。

    关于商标权纠纷案件一般有两种冲突即: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冲突和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而本案实际上又是两种冲突和为一体。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理论、立法问题等因素,该案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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