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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提前辞职 公司开出170万巨额索赔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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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汽车配件公司的项目经理谢华违反约定,在合同到期前辞职,公司认为造成项目等重大损失,起诉要求谢华赔偿出国培训费用、住房津贴、建房费、项目罚金和损失共计170万余元。日前,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谢华只需返还住房津贴及住房建房费8.8万余元,对公司的其余的巨额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谢先生1991年进入上海康电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很快成为了业务骨干,公司也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福利,公司分配给谢先生一套80平米的住房,而谢先生承诺十年内不主动申请调离。之后,公司又为谢先生预支了5万元的补充住房津贴。2004年、2005年,公司又公派谢先生两次出国。 2005年,谢先生作为项目经理参与了一项名为SC63变速器技术开发项目,然而,项目开发合同期满1个月前,谢先生却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报告。双方协商无果,公司把谢先生告上了法院,并且开出了巨额索赔单:出国费用8.8万余元、补充住房津贴及违约金6万元、建房费40万元、项目罚金4.8万元、项目第三方索赔造成的损失120万元。 虽然提前离职,理亏在先,但对公司提出的巨额索赔,谢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出国费用是为了工作而支出的,理应由公司承担,而且SC63变速器技术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并不存在项目罚金以及第三人索赔造成的损失,所以不同意赔偿这两项损失。而对于住房津贴、建房费等计算,谢先生也提出了异议。此外,谢先生还提出,公司在自己提出辞职将近一年后才开具了退工单,同样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工资损失等30万余元。对于谢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了合并审理。 法院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予以了逐一认真审查。法院审理查明,谢先生两次被公派出国,出访任务均为洽谈业务,不属业务培训也不属特殊待遇,公司对此设定服务期并要求赔偿出国费用于法无据;而双方关于补充住房津贴和分房协议合法有效,谢先生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至于项目开发合同的损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谢先生的辞职造成项目进度受损并造成了第三方的索赔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样,谢先生属主动辞职,也未能证明公司晚开退工证明对其造成损失,对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谢先生应当返还公司补充住房津贴及违约金6万元,建房费28720元,双方的其余诉讼请求都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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