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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祥三宝》彩铃下载案宣判 著作权人获赔3.3万            【字体:
《吉祥三宝》彩铃下载案宣判 著作权人获赔3.3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受社会关注《吉祥三宝》歌曲彩铃下载侵权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000元。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作为《吉祥三宝》歌曲的蒙、汉文词和曲的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对该歌曲享有著作权。该首歌曲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音乐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容提供商,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歌曲通过中国移动网站向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2万元。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原告普罗之声公司是歌曲《吉祥三宝》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受著作权法保护;至2006年8月,被告天宇郎通公司在青海移动通信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实际下载次数为4698次,收费标准为2元;在西藏移动通信公司网站的三个栏目上提供的实际下载次数分别为9次、7次和5063次,收费标准分别为2.1元、2.7元和3元;原告普罗之声公司认可目前天宇朗通公司从事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吉祥三宝》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作为“彩铃”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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