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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煤矿致水渠断流 重庆百名村民获赔偿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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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开采煤矿致使引水渠断流,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困难,转让煤矿的村委会及3名采煤业主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决构成环境侵权,须向111名村民每人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 1993年至2001年间,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委会相继开办了仁安村煤矿第3号、第6号、第7号矿井。之后,村委会陆续将矿井转让给他人开采。随着煤矿的不断开采,居住在仁安村4组的村民发现,原有从该村碗厂沟引水的水渠出现断流,致使111名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2006年,梁平县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该组村民用水严重告急,村民们一致认为采煤是近年来水源不断减少的罪魁祸首,将村委会及3名煤矿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矿业主开采煤矿后,不论是煤渣未予清除堵塞了水流,还是其他原因,使当地村民以前日常生产生活所用的碗厂沟引水小明渠断流,村民的水田也有部分变为旱地,其损害行为客观存在。水田变为旱地后,水稻改种玉米,在收入上也存在差异,其损害后果是存在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且损害具有潜伏性和广泛性,故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对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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