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入户温泉水未达标 开发商被判赔偿23户133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 ||||
|
中国法院网讯 “……傍水而居,生活写意惬意的同时即可足不出户享受舒适天然温泉。”水韵风情庄园开发商在广告中描绘的图景固然美好,但是花200多万元购买了豪华住宅的业主们却烦恼不断:小区入户温泉水未达到使用标准。小区23户居民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索赔。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向23户小区居民支付违约金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4年到2005年间,23户小区居民先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规定期限内让承诺的入户温泉水达到使用条件,否则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过现场勘验,发现温泉水未具备使用条件。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入户的温泉水服务,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6龄童洗温泉摔伤 度假村认为 从该案看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本案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抢劫酒店旅客是否属于“入户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