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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开采致水渠断流 重庆111名村民索赔胜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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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开采煤矿致使引水渠断流,造成111名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困难,而采煤的业主却称与其采煤行为无关。6月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转让煤矿的村委会及采煤业主连带赔偿111名村民每人3000元经济损失。 重庆市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4组有丰富的煤矿资源。1993年至2001年间,仁安村村委会相继开办了仁安村煤矿第3号、第6号、第7号矿井。之后,村委会陆续将矿井转让给他人开采。 随着煤矿的不断开采,居住在仁安村4组的村民发现,原有从该村碗厂沟引水的水渠出现断流,致使111名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2006年,梁平县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干旱,该组村民用水严重告急,村民们一致认为采煤是近年来水源不断减少的罪魁祸首。仁安村4组111名村民推荐刘国权等人为诉讼代表人,起诉村委会及3名煤矿业主,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重庆二中院认为,煤矿业主开采煤矿后,不论是煤渣未予清除堵塞了水流,还是其他原因,当地日常生产生活所用的碗厂沟引水小明渠在起诉时确已断流,村民的水田也有部分变为旱地,其损害行为客观存在。水田变为旱地后,稻谷改种玉米,在收入上也存在差异,且上诉人在审理中亦对此予以认可,其损害后果是存在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和多因性,且损害具有潜伏性和广泛性,故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对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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