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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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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天津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天津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在天津市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投资总额低于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收购天津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天津内资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境外投资者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津进行上述活动。 该《意见》明确,境外机构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可以在津购买自用商品房一处。未在天津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在津购买房产。 在天津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一套。在天津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该《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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