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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新办法            【字体:
甘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新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8

  5月14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于5月9日正式颁布施行。

  该办法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外省驻甘机构中未参保的从业人员。我省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率先在全国实行按照地区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关系实现跨区转移、参保女性失业期间领取生育补助、实施失业保险违规行为强制处罚等新规定。

  【按地区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生活费消费支出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差异,新办法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修订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关系实现跨区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市州变换工作或转移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与迁入地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女性生育可领3个月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以申请领取与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的3个月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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