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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他人买卖股票 16万元股金不翼而飞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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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家住山东烟台市区白石新城的刘女士接到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回话:被告非法侵占你的股金24329.1元,已全部送交法院。你可随时领取。至此,因委托他人买卖股票导致帐户被洗劫一空的刘女士,终于打赢了这场股票官司。加上同刘女士遭遇“同样官司”的朋友,两人被同一个“股托”共盗走16万元股资。 2000年3月,经人介绍,刘女士委托一名叫刘芳的“朋友”,在山东证券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买卖股票。3年后的一天,刘女士感觉自己的帐户资金出现问题,通过天同证券留存的“历史资金股份流水明细”中查出,2003年3月31日自己帐户内的24329.1元,莫名其妙地被委托人转移到以她的名义办理的阳光卡上。卡上的现金和刘芳同时“消失”了。无奈之下,2006年5月,刘女士以某银行未按有关行规履行审查义务、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存款被非法提现,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定,留在阳光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属伪造刘女士本人签名。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应赔偿刘女士被盗的全部股金。 刘女士对记者说,她之所以能赢这场官司,要感谢遭遇“同样官司”的朋友的提醒。她的朋友也委托“刘芳”买卖股票,结果被用同样手段分三次从阳光卡上提走现金14.005万元。幸运的是,朋友也得到赔偿,但维权过程让人心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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