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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录像成证据 不当得利应返还            【字体:
监控录像成证据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5月28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控录像,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员工工作失误而多支付给赵某的2000元现金。

   2006年8月20日下午3时许,赵某持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双明信用社签发的6000元存单到双明信用社,要求提前支取其中的3000元,另3000元则予以转存。工作人员许某因工作失误,本应支付给赵某3000元现金,却误支付给赵某5000元现金并交给赵某3000元的存单一张。赵某发现后悄然携款离开。原告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赵某返还不当得利2000元。法院受理后,调取了2006年8月20日赵某到双明信用社办理存、取款情况的原始监控录像,经开庭审理证实赵某确实多领取了2000元现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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