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眼观察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南京中院规定五类交通肇事不能判缓刑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 ||||
|
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南京中院昨天上午正式出台新规,明确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5类行为,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直接去坐牢。 [背景]交通肇事案件不断攀升 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南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该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南京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此类案件的高发,极大地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今年以来,这类案件仍在不断攀升———1至4月,南京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此外,南京交通肇事案件出现不好的苗头———肇事后逃逸案件有所增加。对此,南京中院加大了惩罚力度,此类被告人均将被判处实刑。 [新政]五类行为一般不得缓刑 南京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史进说,他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从严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说明: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他说,从严处罚的后果就是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罪犯,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如管制、拘役等刑罚,量刑起点直接从有期徒刑开始。 “在严打中,我们也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政策”,史进补充说:“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这还是要谨慎适用缓刑。”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南京贷款买房紧 5%的购房者买 南京女子咬人三口判赔六千 起 邮资涨价学者告国家邮政局 北 北京铁路中院受理乘客诉火车 审计机关对九江中院审计结果 南京开审全国首例私企告二奶 九江中院否认在“江西涉黑第 九江中院涉嫌在江西涉黑第一 北京市一中院撤销地铁撞人无 北京二中院首次确认股东拥有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