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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院规定五类交通肇事不能判缓刑            【字体:
南京中院规定五类交通肇事不能判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为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南京中院昨天上午正式出台新规,明确交通肇事犯罪中存在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5类行为,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直接去坐牢。

     [背景]交通肇事案件不断攀升

     记者从南京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南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该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南京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此类案件的高发,极大地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今年以来,这类案件仍在不断攀升———1至4月,南京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此外,南京交通肇事案件出现不好的苗头———肇事后逃逸案件有所增加。对此,南京中院加大了惩罚力度,此类被告人均将被判处实刑。

     [新政]五类行为一般不得缓刑

     南京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史进说,他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从严处罚的行为进行了说明: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他说,从严处罚的后果就是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罪犯,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如管制、拘役等刑罚,量刑起点直接从有期徒刑开始。

     “在严打中,我们也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政策”,史进补充说:“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这还是要谨慎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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