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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佛山:制定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暂行办法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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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本月起开始实施,举报人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 据《佛山日报》报道,佛山市制定《暂行办法》,旨在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暂行办法》规定,对非治理商业贿赂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举报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的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发放举报奖励金。治理商业贿赂执纪执法部门是指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举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违纪违法案件的案件线索;在商业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贿赂行为违纪违法案件的案件线索。 举报人可采取口头、来信或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市及各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来信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14号市政府13号楼107房,电话:83128312)。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按照罚没、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5%给予奖励(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罚没、追缴情况的,给予5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资料及举报内容,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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