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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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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 这个规定共分为总则、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信访事项的管辖、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八章,共有五十六条。 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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