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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之战中最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损害            【字体:
在离婚之战中最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损害
作者:郑威波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在离婚之战中最程度地减少对孩子的损害

    案例回放

    原告A(男)与被告B(女)于1996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1999年生有一女。一家三口一直与A的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A的父母家,A的父母亦承担起了帮助照顾孙女的重担。B因有老人帮助照顾女儿,因此乐的清闲,对女儿不太关心,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所以,女儿与A及爷爷奶奶的感情反而更亲密。因B日常生活中的懒惰、不关心女儿的行为,A与B经常发生口角,直到B不知出于何种企图擅自将其与女儿名下的动迁所得房产(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中)赠与其父母,成为A与B爆发离婚大战的导火索。几经考虑,A决定委托郑律师维护其与女儿的合法权益,并离婚且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案情分析:

    郑律师接手此案,分析了案情,认为此案要分两步进行。首先,要撤消B的赠与行为,将房产权利恢复原状;然后,再要求离婚,分割财产、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1、鉴于B的父母尚未取得记载权利人为本人的房地产权证,郑律师首先代理A及A的女儿向法院提起了房屋财产权属诉讼。在此案中,郑律师提出B未经A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已属侵权行为;且B将女儿名下的财产赠与他人违反了我国法律“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同样侵犯了作为未成年的女儿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观点,撤消了B的赠与行为,维护了A及其女儿的合法权益,并且诉讼费用也由被告承担。在第一回合较量中,A中取得了的全胜。

    2、在离婚诉讼之前,郑律师本着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原则,曾帮A与B进行了一次调解,希望他们有合好的可能,毕竟茫茫人海之中两人能走到一起也是一种缘分,而且律师的职能也不局限于诉讼。经过调解,双方仍执意要求离婚,但却都要求得到女儿的抚养权。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郑律师代理A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在该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持有的观点是:审判实践中,一般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判给女方抚养的。但郑律师向法官提出了本案的特殊性:①A的文化水平比B的文化水平要高,女儿由A抚养对女儿的日后教育要有利;②B在日常生活中对女儿关心较少,女儿与A的感情较深,女儿有随A生活的愿望;③A在照顾女儿方面还有其他方面的有利条件。并强调夫妻离婚造成一个家庭的破裂,这本身已经给无辜的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再按常规来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对孩子来说犹如雪上加霜。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法官就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最后,A如愿以偿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

    附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当事人A的代理人,不但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同时维护了其未成年的女儿的权益,案件的结果是令人欣慰的。这对于该案中的孩子来说也是不幸之中的幸运,祝她能够经历磨难,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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