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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起“律师执业保险案”判决          【字体:
首起“律师执业保险案”判决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为降低律师工作中的风险,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为全市律师事务所投了一份6年期的执业保险,在这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中,市律协与承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上海律师在国内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这份保险合同引发了沪上首起“律师执业保险案”。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胜诉,保险公司被判赔付人民币175940元。

  事情要从一起律师失职案说起,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曾聘请竞业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代理诉讼事务,双方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上,盖有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印章。然而,这个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却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使虹乔停车公司遭受了17.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鉴于朱律师的重大过失,在虹乔停车公司起诉后,本市法院判决被告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律师共同赔偿虹乔停车公司人民币17.5万元。

  根据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作了赔付。为拿回赔出去的钱,该所按照上述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律师违规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在保险理赔范围。竞业律师事务所曾指责朱律师盗用事务所合同文本,私自承接了虹乔停车公司的诉讼事务,因此,保险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上海竞业律师事务所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所认为:在赔付虹乔停车公司经济损失一案中,法院已明确认定,朱律师接受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私自行为,其对虹乔停车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竞业律师事务所的主张,认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竞业律师事务所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除去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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