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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厌学被责令公开检讨后跳楼 学校赔偿1.5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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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4月29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学生跳楼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代林受伤损失15000元。 某镇中学初一学生代林(化名)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只有年过古稀的爷爷在家照管他的日常生活,致使代林从小学四、五年级起就厌学,经常不做作业,多次逃学。 2006年9月15日,代林刚升入初中才两个星期,其“老毛病”就又犯了,不做班主老师布置的语文作业,老师对其批评后要求他回家反思检讨一个星期。同月25日,代林写好保证书后,与其爷爷一起到校找班主任老师,老师让代林在班上宣读保证书。尔后, 班主任老师与代林及其爷爷等人一起到学校教学楼,代林趁其爷爷和班主任老师等人不注意时,从教学楼四楼跳下。班主任随即打电话通知110、120。代林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经鉴定代林之伤构成七级伤残。为此,代林的父亲回家后代理代林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人身损害各种损失共计73470.33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代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从四层楼房上跳下会使身体受到伤害,但他却趁其爷爷和老师不注意实施了跳楼行为,致使自身身体受用力致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的老师在原告不交作业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家检讨一个星期后又公开宣读保证书,使原告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对原告产生跳楼念头起到诱因作用,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前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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