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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败诉引发律师费纠纷 旅途应为办案收费时间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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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汤女士以每小时2千元的高价聘请律师代理一起遗产继承官司,不料非但官司没打赢,还为律师费的支付问题与自己的代理律师翻了脸。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汤女士要求对方律所退还律师费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汤女士聘请律师周某为自己代理一起在北京的继承纠纷。双方约定律师费以每小时2千元,共50个工作小时进行计算,同时还约定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汤女士首付4万元,同年8月和10月再另行支付其余的6万元。此外,周某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调查费用,可凭发票向汤女士实报实销。 自2005年5月开始,周某为汤女士的案子先后5次赴京,期间还曾到武汉调查取证。2005年11月,北京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汤女士要求确认继承权的诉请。汤女士对此大失所望,认为败诉的结果完全是代理律师周某不称职所致,于是将周某所在律所告上法庭,要求退回4万元律师费、1.45万元差旅费以及3460余元诉讼费。一审法院对汤女士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汤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按照律师的工作时间计算服务费,该约定符合诉讼代理收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根据周某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收费标准,每小时2千元的收费标准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当事人应予以遵守。就汤女士上诉提出周某旅途所用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的说法,法院认为,这些争议时间是周某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所必须的,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时间,应计算在收费时间之列。此外,在差旅费报销问题上,因部分争议费用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作了相应扣除,律所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周某出差期间的实际工作,汤女士则无法提供相反证明,故对这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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