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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隐瞒车辆事故情况被判双倍赔偿消费者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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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经营者隐瞒车辆出过事故的情况,邰先生为索赔偿将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双倍返还邰先生17万余元购车款,邰先生退还机动车。 邰先生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车时,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销售人员向邰先生推荐一辆外表很新的车,并称车没磕撞过。于是,邰先生当日花8.8万元购买了该车。购车当月,邰先生发现该车出现问题,他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处投诉,交易市场安排市场检验专家验车后证明邰先生购买的是事故车。且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显示,该车此前因碰撞报过险。 邰先生遂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事故车辆,要求双倍赔偿。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认为,公司销售车辆时告知了车况,公司不存在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邰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市场公示文件中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应该特别注意:一定要旧车经纪公司法人签字、加盖该经纪公司公章。“其他状况栏”内应该标明车辆环保达到绿标,车辆车身、底盘、发动机有无重大事故和维修,是否在某些重要部件有过更换等等。案件中,双方在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其他状况”一栏划“/”,合同落款处也没有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邰先生提供的音像资料显示,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没有告知邰先生车辆发生过碰撞。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在车辆的“其他情况”中划了“/”,说明该公司认可卖给邰先生的车辆没有事故问题。由此可见,该公司在与邰先生交易中,隐瞒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属欺骗和误导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应退还购车款,并按一倍的价款赔偿邰先生损失。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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