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业主轿车被炸毁 相关单位共同担责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
中国法院网讯 停放在小区的汽车被电缆井爆炸损毁,为索赔偿赵先生将相关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管理公司共同赔偿赵某车辆损失。 2005年7月,赵先生花8.78万元购买了一辆福特轿车,2006年2月13日,赵将车停在小区停车泊位上。2月17日,上午10时许,停车泊位处一电缆井发生爆炸,导致赵的车辆损坏。经电力部门勘查,分析为电缆井内流入污水,浸泡电缆,引起电缆接头损坏,点燃沼气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赵的车辆维修报价维修费已超过购车价款。 赵某起诉到法院称,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均有过错,要求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认为,爆炸的电缆井是开发商投资,属小区共用设备。开发商对其所有的电缆井疏于管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发生负责。停车场将属于电力保护区范围施划为停车泊位,违反《电力设施维护条例》规定,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认为,赵的车辆受损与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停车场将停车位设置在电缆井所在位置,不符合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对电缆井负有法定正常维修、维护义务,电力公司应承担对电缆井未尽到正常维护、维修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开发商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认为,公司在小区内施划停车泊位,并提供有偿管理服务是经过市政管委备案批准的。自己没有过错,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某、停车场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内,由停车场管理公司提供车辆管理服务,并计时收费,双方形成有偿管理服务关系。停车场作为车辆停放管理企业,其在电力线路设施范围施划停车泊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故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未履行维护检修,保证电力正常运行义务,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责任。开发商作为小区电缆井的产权单位,长期疏于管理,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人车分流成人车混行生噪音 业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能力探 小区绿地建起煤气站 业主状告 开业爆竹震聋顾客 超市业主 小区停车屡屡被毁 业主状告物 开发商外墙用做广告位 6业主 楼上业主私自砸掉承重墙 楼下 业主要起诉冯小刚 认为冯导代 一物业经理为琐事推搡业主致 不法中介假报房龄 粗心业主闷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