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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相关配套法规应尽快出台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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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物权法配套,可以使保护人民群众财产这一最大民生加快落实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被认为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在高票通过的同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建议,物权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应尽快出台。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多次指出,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物权法通过之后,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又指出,要贯彻实施好物权法,须抓紧制定或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 专家解释,正如物权法将宪法有关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具体化一样,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自身也需要制定或修改一系列的下位法即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丰富,将其较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具体落实。 此一配套进程已经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对《瞭望》新闻周刊详解了物权法如何配套实施的内容。 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物权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特别注意保护国有资产。在物权法审议和讨论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应先制订国有资产保护法,再制订物权法。王利明说,这个看法不能成立,因为物权法是基本法,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规则,比如物权的范围、保护等,其中包括国有财产权的内容。所以,应先制订作为基本法的物权法,然后再制订具体保护各种不同类别物权的单行法律。 从已经颁布的物权法内容来看,王利明说,对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是比较充实的,比如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专有原则,确认了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了国有财产和民有财产发生纠纷后确权的规则。 王利明认为,尽管这些方面已经规定得比较完备,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尽快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将物权法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具体落实。依据不同情形,具体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尽快制定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体系中典型的配套空间。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同时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体系是相当分散的,各个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其职能不同,而分别行使其登记的职权。杨立新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统一、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开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不能使国家掌握不动产物权的基本状况,更重要的危害是不能使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而全面了解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情况,不能够掌握不动产物权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信息,也给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极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 杨立新认为,必须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确定统一的登记机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办法、登记种类,以及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方法。只有用法律统一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才能够保障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流转秩序,切实保护好人民的物权。 在王利明看来,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可以分步骤进行,首先应促使不动产中房地的统一登记。现在房地统一登记已经在我国许多地区实行并且积累了好多经验,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将房地登记统一起来。其次,我们应将不动产其他部分的登记统一起来,最后将动产和不动产全部统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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