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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舅甥赡养纠纷 | ||||
| 作者:左林源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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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本律师受理了一件赡养纠纷案,我的当事人(被告)现在郑州工作,对方(原告)现退休在安阳,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饿死,当时被告才7、8岁,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们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结婚后好几年没有生儿女,后来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养了一个女儿。被告18岁就参加了解放军,后转业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原、被告一直关系很好,在产生纠纷前,被告也一直接济原告家里。原、被告从来没说过收养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称。 在2000年前后,原告说被告应该赡养他们夫妻,因为他小时候在他们家长大,是他们的养子,但是被告说,这样说没道理,从情意上说,赡养舅舅和舅母是可以的,作为养子对待,是说不通的。于是就产生了纠纷,原告诉至于法院。 本律师代理后调查了大量的证据,最后,满怀信心到安阳开了庭。开庭当天,大雨滂沱,原告夫妻在法庭上意气惹事,旁听的人也比较多,庭从下午2点半开到晚上7点多,法庭主持了艰难的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只好休庭。 我回来后,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说服被告的妻子,让他们做些让步,除写了代理词,并给主审法官写一封信,信中告诉法官,我对该案的看法,认为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如果判决原告败诉,由于他们是老人,定会到法院干扰工作,因为原告曾经多次到法院去提出要求;原告的目的是要钱,可以判决收养关系不成立,但鉴于被告小时候在原告家共同生活,虽然是被告的外公和姥姥照料,也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所以,被告应该给原告3000元,作为补偿。 结果法院采纳了我的建议,驳回了原告收养关系的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5000元,原、被告都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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