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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字形相近 陕西西凤起诉山西两凤侵权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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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四大名酒之一,“西凤酒”是享誉国内的品牌。但市场上发现与“西凤酒”商标仅一字之差的“两凤酒”。日前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刘某和他经营的北京市某酒业超市配送中心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起诉称:西凤系中国驰名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号为543030号,核准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2月20日至2011年2月1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西凤酒多次荣获中国名酒称号,西凤酒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系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单位。2007年1月23日,经群众举报:在丰台区新发地一酒业超市配送中心大量销售假冒“西凤酒”。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采用调货的方法在该酒业超市配送中心预交押金1000元,以每箱93元调“西凤”酒540箱。后在交货地点丰台区白盆窑路口,打假办工作人员与工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山西杏花唐人福酒业有限公司”的“两凤”牌铁盒五年陈酿酒540箱,送货车两辆,货主为刘某。工商局对此案正在处理之中。 西凤酒营销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该商标“两凤”字形与陕西省西凤酒厂商标注册证上所注册的“西凤”二字相近似,如不仔细查看,极易误认为是西凤,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被告销售的“两凤”牌五年陈酿酒已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陕西省西凤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中国驰名商标西凤酒的良好声誉,给原告同类产品的销售造成了很大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酒业超市配送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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