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北京一公司搭名企便车被判侵权            【字体:
北京一公司搭名企便车被判侵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同方投资管理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涉案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同方投资管理公司在从事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清华大学校办企业,“同方部”是清华大学的早期建筑之一,故公司使用“同方”作为企业字号。“清华同方”商标于1998年核准注册,“同方”商标于1999年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公司的电脑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达上亿元。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时,自己公司的“同方”品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同方”两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从事投资业务,与自己从事的投资业务相同,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求判令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同方”的企业名称。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先,通过其经营,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多次被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相关计算机产品被认定为名牌产品。基于此,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方”也具有了很强的识别性。同方投资管理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同方”,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相同,其所从事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技术转让及培训等业务范围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高科技项目的咨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等相近似,且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范围亦包括投资等内容,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且与被告有关的涉案关联交易公告发布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不断接到问询电话,并据此主张已经实际产生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同方投资管理公司具有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一公司企业名称使用驰名商标
    幼子溺死敞口排污沟 “弹棉花
    电视剧遭侵权 海南一公司被判
    北京松瑞源中医药研究院被诉
    北京一居民以平改坡影响使用
    置业指导:外籍人士如何在北
    合同到期仍靠名牌效应招生 北
    北京谷歌上法庭要求独享名称
    北京判出史上最高赔偿案 中方
    新生军训死亡 北京信息职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