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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建议废除经济犯罪死刑 刑期提高到30年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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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据新华社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日前在巴黎签署,法国司法部透露,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不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 这是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此前,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此外,中国司法机关在余振东案中实践了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对于赖昌星,也承诺了不对其判处死刑。在“死刑犯不引渡”的惯例下,我认为,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刑罚,正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废弃。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个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的死刑。对中国而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比较理想的路径是首先从经济犯罪上开始。在“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种观念还在中国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情势下,要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还很难为民众所接受。但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却值得考虑。 从微观层面上讲,首先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至少有如下益处: 其一,从这些年引渡的犯罪嫌疑人来看,他们涉嫌的犯罪主要是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内与逃到国外的“同罪不同罚”现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其二,可以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目前,我们与一些国家虽然在引渡条约中确立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废除死刑,所以针对个案我们仍然要进行谈判并承诺不判处死刑,如果统一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引渡谈判就可以省去。 其三,有利于减少民众对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处死刑的猜疑。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死缓”则明显增多。以至于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质疑:“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要让民众接受并具可操作性,首先必须解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我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是22年或17年,这样低的处罚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因此,应当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像原成都金牛区副区长马建国在服刑期“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出入宾馆,可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之类的现象,决不能再度出现。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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