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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淹死祖孙俩 承包者所有人遭18万索赔            【字体:
水库淹死祖孙俩 承包者所有人遭18万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弋阳县圭峰镇年仅11岁的儿童胡某在水库捞死鱼时不慎掉入水中,其祖母为救孙子双双溺水而亡。死者的亲属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水库的承包者金某、所有权者圭峰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村子后的“打石窟”水库的权属是原箭竹乡政府,该乡政府将该水库承包给被告金某养鱼。2002年3月1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2006年原箭竹乡政府被政府撤销,合并到被告圭峰镇人民政府,由其统一管理,随之,该水库的权属自然转化为其所有。

    被告金某在水库养鱼,又建了猪场养猪,其将猪场里的污物、猪粪大量排放水库里喂鱼,天长日久,致使该水库里的水被严重污染。由于水库里的水严重缺养,有大部分死鱼漂浮在水面上,还有部分半死不活的鱼在水面上下划动。死鱼引诱不少小孩前往该水库前去捞鱼玩。

    2006年10月6日下午4时许,胡某被该水库的死鱼所吸引,趁机一人去该水库捞鱼玩,当时,胡某的祖母严某去菜园割薯藤喂猪,走到半路上看到孙子胡某已走到该水库坡顶,赶忙叫喊制止。当严某跑道该水库坡上时,胡某早已落入水中挣扎,严某大喊救命,奋力跳入水中救孙子。等到其他村民赶到现场时,祖孙俩早已淹死在该水库里。

    原告认为,严某、胡成龙的死亡与两被告的行为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第一,被告金某将水库里的水严重污染,造成周边村民无法用水,被告圭峰镇政府未尽到严格制止及管理义务;第二,污水致鱼死亡,被告金某作为承包者未及时处理,该死鱼吸引小孩去捞鱼,存在隐患;第三,在死鱼期间,被告金某未采取防患、防护、看管、设警示标志的义务;第四,水库养猪场的工作人员未尽制止小孩来水库捞鱼的工作职责。对此事故的发生,两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16.8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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