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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做尸检火化尸体 举证不能医院担责            【字体:
未做尸检火化尸体 举证不能医院担责
作者:高西宁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2006年9月27日患者李亚芝因急性肠梗阻被西安市郊区医院收住院治疗。当日,医院对李亚芝进行剖腹探查术。经麻醉后约十分钟,李亚芝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经积极抢救,患者呼吸恢复,但意识仍未恢复。在此情形下,医院对患者施行剖腹探查。术后,患者意识仍未恢复,神志不清。一直持续到9月29日13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对李亚芝进行抢救的过程中,其家属怀疑医院手术不当,要求医院封存病历。但医院以抢救病人需要使用病历为由予以拒绝。李亚芝死亡后,医院并未报检尸体,且催促死者家属将尸体火化。之后,死者家属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律师经充分调查取证后,向医院提出以下交涉:1、“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并不影响对病人的治疗抢救及继续使用病历。2、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以内进行尸检。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既未封存病历,又未及时尸检,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必将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故律师建议息讼调解。在律师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8000元,医患纠纷圆满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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