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律师对《经济与法》一期节目的不同看法 | ||||
| 作者:(律师)李…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 ||||
|
来源:南京律师 李燚
央视国际2006年3月某期《经济与法》一期名为“订婚当天的车祸”的节目中,案件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张向利坐被告赵勇(原告未婚夫)摩托车,原被告之间属于一种承运合同关系,虽然不属于一般典型的承运合同关系,即乘客买票然后乘车。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免费乘车,那么承运人也就应当按照约定,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约定地点。那么原告张向利选择了承运合同关系,向被告赵勇主张民事赔偿,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律师不同意该观点,朋友之间搭个便车,属于生活中的交往关系,不因此而形成法律关系。如果深入研究,这涉及到一个民法理论中的“好意同乘”问题,对此问题,由于车辆的稀缺等因素以及总体经济水平等因素,国内没有更多的民法研究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果按照本案的情况,原告要求基于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即依据《合同法》承运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障碍。虽然《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好意同乘”似有相通之处)。但这里最大的法律障碍就在于“好意同乘”中的所谓“承运人”与《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概念不符,承运人并不存在对任何乘客收取票款的行为,并不成就客运关系,不可认定为运输合同。简单的说,不能够说你搭我个便车,我就成了承运人了。否则也违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当然,如果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则是侵权领域的范畴,有过错就应该赔偿。鉴于本案之实际情况,本律师认为主审法官适用法律值得商榷。 同样还是那句话,希望央视法律节目进一步增强准确性和思辩性,宣传法律,服务大众。 李燚律师
Best regards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非执业律师收代理费十万元 咨 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 反贪侦查工作与律师权利的落 1元客运意外险被指欺诈 律师 当事人赢了官司不给付律师费 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建立初探 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理 又一座仅供瞻仰的神龛----对 律师法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