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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过了保证期 免除保证人责任            【字体:
借钱过了保证期 免除保证人责任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原想有保证人担保,债权有了双重保险,自己借出去的钱不愁要不回来。但是由于不懂法律,没有及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结果超过了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前,平谷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欠款2.5万元,保证人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6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后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清偿2.5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9月3 日。而原告李某直到10月8日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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