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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运营正常没“死机” 股东诉请解散被驳回            【字体:
公司运营正常没“死机” 股东诉请解散被驳回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8

    因经营理念不和,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两个股东不仅大打出手进了派出所,还对簿公堂闹上了法庭。日前,宣武法院驳回了原告高先生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先生诉称:2006年4月21日,其与被告肖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随着北京房地产市场形势一片大好,公司一直略有盈余。但是,因为经营理念不和,二人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产生了深刻的矛盾。被告肖先生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私自占据、滥用,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高先生的合法股东权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2006年10月3日,双方因公司经营问题曾发生暴力冲突,后经110介入才和解解决,原告高先生为此住院治疗数日。因两股东关系破裂,公司经营也因此陷入困境,原告高先生曾试图将股份转让,但终因无人受让而陷入僵局。鉴于上述情况,原告高先生诉请法院解散被告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限期进行清算。

  被告新理念经纪公司和肖先生辩称:原告所说与实际不符。新理念经纪公司现经营正常,且略有营利,而且肖先生同意协商人事问题,因此不存在陷入公司僵局的情况,不同意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理念经纪公司运营正常,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的困难,也无违法经营和严重亏损的情况。两股东虽因经营管理上的意见分歧发生过互殴事件,但此类矛盾不能证明新理念经纪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只要高先生和肖先生积极沟通、真诚相待、共谋发展,矛盾完全可以消除;即使矛盾不能解除,股东也应对首先考虑采用《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如改变股东持股比例或转让股权等救助途径解决纠纷,以便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先生要求解散新理念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事后解释说,公司僵局是指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就像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一样。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当公司出现僵局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主要目的时保护小股东利益,但基于公司自治的理念,司法解散仅应在不得已时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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