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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人何勇状告百度和新浪侵权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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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月6日,音乐人何勇分别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就二被告侵权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及其它媒体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各50000元;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百度公司赔偿6036元,新浪公司赔偿8036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何勇诉称,原告作为词作者、曲作者及表演者创作完成了音乐专辑《垃圾场》,该专辑包括十首歌曲,分别为《垃圾场》、《钟鼓楼》、《头上的包》、《冬眠》、《姑娘,漂亮》、《聊天》、《非洲梦》、《幽灵》、《踏步》、《垃圾场2》,原告对该专辑十首歌曲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及表演权。 百度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中《非洲梦》、《姑娘,漂亮》、《垃圾场》、《聊天》、《头上的包》、《钟鼓楼》、《冬眠》,共七首歌曲之歌词,置于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将上述十首歌曲之mp3/rm/mid/flash格式文件,置于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将上述作品中的《姑娘,漂亮》作为手机铃声置于其网站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收费的下载服务。 新浪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中《聊天》、《踏步》、《幽灵》、《冬眠》、《垃圾场》、共五首歌曲之歌词,置于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将上述十首歌曲之mp3/rm/mid/flash格式文件,置于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将上述作品中的《钟鼓楼》作为手机铃声置于其网站相关页面中为其用户提供收费的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或为提高网站浏览率进而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作品,为该网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下载服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及表演权利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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