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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艺人小龙女肖像权官司撤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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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月5日下午,香港艺人李若彤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为她提起的肖像权官司办理了撤诉手续。2006年12月26日,李若彤在该法院为肖像受侵害提出诉讼,将北京安必信家庭购物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必信公司)、天津电视台和陕西电视台告到法院,要求3被告在《北京晚报》、《羊城晚报》和《新民晚报》正版显著位置处及两被告新闻栏目中发表申明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7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及承担证据保全费2000元。 原告李若彤诉称,2006年3月,原告发现北京安必信公司与天津电视台播放的“安必信魅影眼贴”的电视购物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认为自己与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签订的合同约定,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为该厂生产的丹姿化妆品形象代言人,约定期间不得为其他同类型产品拍摄广告。而本案的三被告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了侵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该广告播出后,使原告受到了误解,并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声誉评价。 李若彤在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有经公证“保全证据”,证明在2006年3月8日,由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代理律师,在李若彤静安区的家中,现场监督对台标为“陕西”电视台和“TJTV”电视台正在播放的节目,进行现场摄像录制,并将录像带由公证员封存于证物袋交于法院。 法院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及答辩状。今年1月初,感到事态严重的被告与“小龙女”联系,表示了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打算。“小龙女”代理律师也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安必信公司“致歉函”复印件。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为维护被告的利益,“致歉函”内容可让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过目,但不得向媒体或第三方披露。因涉案的赔偿金打进了法院的银行账户,今天下午“小龙女”在静安法院办理了撤诉和领取赔偿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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