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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水器爆炸炸瞎房客 房东赔偿13万            【字体:
热水器爆炸炸瞎房客 房东赔偿13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中国法院网讯   房客老邓在租住的房屋里使用热水器时不幸发生了爆炸,自己的眼睛被炸瞎。为此,他将房东吴女士和最初销售热水器的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由于该热水器曾被厂家更换过,已经不是万客隆最初销售的那台,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应由吴女士一人对此事故承担责任,故判决其赔偿老邓1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4月11日,老邓租下了吴女士的房屋,开始在内居住,每月向吴女士支付房租3000元。4月20日双发补签了一份租赁协议。房屋内有一台热水器,是吴女士2002年1月15日在万客隆洋桥店购买的,2003年1月11日因故障,厂家给更换了一台其它品牌的热水器,10月17日又因故障再次更换了一台。2006年4月13日,老邓在使用该热水器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右眼被炸伤,12月8日在医院摘除右眼球,并植入义眼。后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吴女士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并外购部分药品。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老邓起诉到法院,要求吴女士和万客隆公司赔偿损失17万余元。万客隆公司的意见是,该热水器不是他们出售的,所以不同意赔偿。而吴女士说,她没有同意老邓使用热水器,所以也不同意了老邓的赔偿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做为房屋出租方,应保证房屋内设施完善,使用安全。虽然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租方提供热水器,但原告实际入住后该房内已经安装热水器,吴女士亦未明确要求不准使用。吴女士自万客隆公司购买的热水器,因故障已经由生产商给予调换,非原始出售时的型号,原告在使用出租方提供的热水器受伤,吴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吴女士赔偿老邓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残疾扶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6万余元。

    宣判后,吴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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