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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一名因接生不当致残儿童获赔35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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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因接生过错,致使一名新生儿五级伤残。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被告为额尔古纳市农牧场)赔偿原告韩某(男)各项费用35万元人民币,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徐庆礼介绍,2000年9月6日,原告韩某之母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分娩期间,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医生出现医疗过失行为,致使原告韩某出生后反应差,经吸痰刺激后无哭声,呈呻吟状态,面色灰白,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活动欠佳。经CT检查,韩某为双侧脑室少量积血,脑组织缺血性改变。 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五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按一级伤残,100%的责任进行赔偿,并要求被告同时支付残疾者护理费;被告则坚持按五级伤残,90%以下的责任赔偿。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原告为一级伤残,是针对原告现有状态进行的,其中并未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故被告按五级伤残对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原告韩某是在出生时受到的损害,年龄较小,且为终身残疾。故被告按9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较为合适。为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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