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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老人因诉讼时效过期败诉 告律师索赔15万            【字体:
七旬老人因诉讼时效过期败诉 告律师索赔15万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诉讼时效过期 老汉输了官司

  2月8日,湖南省衡东县5楼的审判庭里,向大通情绪激动,不时挥舞双臂,吸引了众多人的注意。这次,他依然在原告位置上。而被告席上,坐着的却是他上一场官司中的代理律师谭志平以及所在单位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衡东县司法局。

  71岁的向大通是衡东县白莲乡双江村农民,他的儿子向焱明是江苏理工大学的学生。

  2001年7月的暑假,向焱明在帮他姐姐收稻谷时,不慎触电晕倒在稻田里。当天,恰好衡东县白莲卫生院一名医师就在附近出诊,于是这名医师被请到现场进行治疗。

  向大通说,医生当时把了脉,向焱明仍然有心跳,只是比较快。但是,在医生注射药液后不久,向焱明就停止了呼吸,离开了人世。

  向认为,本来是不会有什么大事的,因为电动打谷机的电压只有220伏,而且儿子触电后马上就脱离了电源,应该不会有很大危险。应是医生用错了药,导致死亡。而医院认为,向焱明在医生赶到之前就已经死亡,其死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1年10月,经过相关部门调解,双方签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此事未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其性质不定;出于人道主义,医师出资1000元给向焱明家作为困难补助;经调解后双方再无异议,一次了结。

  虽然签了协议,但是没有做法医鉴定,双方责任并没有分清。唯一儿子的死亡之痛,不时撞击着古稀之年的向大通,他不甘心就此了结。在别人的指点下,向大通于2002年5月找到了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律师谭志平(曾担任该中心主任)作为代理律师接手此案。但此案没有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立案,而是普通的代理关系,至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双方则有争议。

  谭先期收取了600元旅差费和代理费,双方约定代理费是4000元。2003年3月12日,向大通夫妇起诉衡东县白莲镇卫生院,要求该院赔偿因医疗事故所致经济损失16万元。

  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虽然提出这个协议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但是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不过,申请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的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而协议订立的时间距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多时间。

  也就是说,此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003年11月26日,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2004年4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向大通的上诉,维持原判。

  起诉法律援助中心 索赔15万元

  两审判决给古稀之年的向大通再次打击。

  他认为:律师应该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他在2002年5月15日就找到了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那个时候离诉讼时效过期还有5个月时间。

  他决定:再找律师起诉原来的律师。在他的努力下,4个在衡阳市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都愿意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4人分别是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湖南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彬彬、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受波、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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