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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多前的股票能否继承 律师:没超诉讼时效            【字体:
50年多前的股票能否继承 律师:没超诉讼时效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50多年前由地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原股票持有人去世40多年后的今天,能否兑现和继承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股票遗产继承案。

    1953年6月,江苏省海安公私合营海光电灯厂(以下简称海光电灯厂)公开向社会募集股票750股。酿酒业主陈国彬认购了海光电灯厂的股票5股,每股为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

    1955年3月,我国政府决定发行新版人民币,旧币人民币1万元等于新版人民币1元。因此,陈国彬认购的这张面额为25万元股票的股金,实际面值仅为25元人民币。该股票背面显示:陈国彬及其亲属最后一次领取股息的时间是1966年9月。

    据记载:1963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先后成立了海安变电所、海安供电所,同时撤销海光电灯厂。1976年成立海安县供电局至今。2001年供电系统实行政企分开后,设立了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事实上,海安县供电局和海安县供电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据悉,陈国彬和其妻子于宝珍,分别于1964年9月和1967年6月去世,他们惟一的儿子陈正元也于1997年3月病逝。陈国彬的儿媳申翠娟、孙女陈梅兰和陈华、孙子陈群作为原股票持有人陈国彬和陈正元的法定继承人认为,海光电灯厂及其承继人自1966年10月起,至今没有向陈国彬、陈正元的法定继承人支付该股票约定的股息;海光电灯厂自股票发行之日起,至今也没有向股票认购者及其法定继承人支付50多年的红利。于是,将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局和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该股票的本金、股息和红利,合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股票发行单位海光电灯厂没有任何沿革关系;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兑付股票本金、股息及红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计算根据。”因此,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的主体资格、继承的诉讼时效、股票的价值计算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勇认为,陈国彬认购的海光电灯厂的这张股票是有价证券;陈国彬、陈正元生前没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对这张股票享有合法继承权;当年发行该股票的海光电灯厂的承继人有义务向该股票认购者的法定继承人兑现股票本金、股息及红利;陈正元于1997年3月病逝,陈国彬、陈正元的遗产(股票)在本案诉前从来没有进行过分割,本案继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1997年3月陈正元病逝之日起开始计算,没有超过法定继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已申请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该股票的现有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通讯员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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