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浙江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字体:
浙江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瑞安市珍味楼酒店上诉,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对该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的判决。法律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 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局调查发现,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瑞安市一家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推销某品牌啤酒,先后以“进场费”和“专场费”给珍味楼酒店现金5.8万元。2006年4月,工商局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副食品公司的贿赂,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副食品公司被另案处理。

    2006年9月18日,珍味楼酒店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进场费”和“专场费”到底属不属于商业贿赂,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珍味楼酒楼认为收取食品公司5.8万元是在啤酒经销中公开进行的,已给对方打了收条,不符合商业贿赂秘密的特征。其次,珍味楼酒店给食品公司提供了广告牌位、仓库还有有关人员的吃住投入也有5.8万元,因此收取这笔费用合情合理。

    瑞安市工商局则认为,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酒店未提供过广告牌出租、仓库使用、促销人员吃住等事实的证据。酒店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都是在账外进行的,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记者 范跃红)

    法规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世界五百强企业在沪维权 温州
    浙江海宁7位妇女以受到性别歧
    传浙江东阳女富豪非法聚集6亿
    浙江丽水检察院首次将嫖娼费
    三个罪名难分清 浙江起诉Q币
    浙江温岭一非法油脂厂生产黑
    温州教师法庭鼓掌案终审 不符
    浙江颁布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加
    浙江:44万余元股金被人冒领 
    浙江规定卖淫吸毒人员艾滋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