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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后出血致子宫切除 患者获赔六千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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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丰县一患者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承担了60%的赔偿责任。2月13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 2005年6月24日凌晨7时,已怀孕10个月的张丽丽因腹中阵痛,在丈夫的陪伴下入住医院待产。医方检查后发现宫口开大及胎头下降停滞2小时以上,认为张丽丽有剖宫产指征,与其丈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中午12时许,医方在未进行任何辅助性探测、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丽丽实施硬膜外麻醉。行剖宫产术后,张丽丽产下一男婴。张丽丽5日后出院,花医疗费1300元。 同年7月9日,张丽丽出现产后晚期出血,再次入住该医院,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但经治疗后仍有出血,遂于次日转往另一家医院继续治疗。经检查诊断为产后晚期出血、失血性贫血,予以止血等治疗仍不见效后,遂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花医疗费9313.22元。2006年10月,经徐州市医学会鉴定:2005年6月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张丽丽入住医院待产,医院诊断其有剖宫产指征是正确的,但在对其治疗期间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对其产后晚期出血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以合理的控制其产后出血的医疗风险有过错,子宫次全切除,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丽丽的医疗费1300元属于原发病医疗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其花去的医疗费9313.22元属扩大的损失,医院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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