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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盗贼破墙打洞窃走货物 法院驳回厂房租赁人赔偿请求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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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爱德公司租用一机械厂厂房用于存放货物,后盗贼使用破墙打洞方式窃走25万元货物,爱德公司遂起诉机械厂要求赔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原告成都爱德公司与被告华陵机械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一简易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合同第4项约定,由被告负责租赁房以外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该租赁房位于院落式的厂区内,厂区和租赁房大门均为铁栅栏,院内有两条狼狗。2006年3月17日早晨,原告工人上班时,打开租赁房内仓库发现库房墙上被挖了一个大洞,顺此洞往外探视,见外围墙也被挖了一个大洞,洞口直径约五六十公分左右,库房的物品被盗,存放于库房内的529套铝制开窗器全部被盗,损失约25万元,该案至今未侦破。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承租人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本案原告的损失系因盗贼采用挖墙打洞的方式盗窃财物所致,并非为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预见和防范的范畴,若将此类犯罪案件的预防及制止归责于被告,则超出了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不符合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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