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眼观察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 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字体: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 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新华网北京1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同意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将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制度化和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同意将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