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央视主持人王凯告彩花广告侵犯肖像权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 ||||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财富故事会》主持人王凯将福建省晋江市梅岭凤竹礼庆彩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岭凤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梅岭凤竹公司赔偿肖像权、名誉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各5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商界》杂志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原告王凯起诉称,原告长期从事主持人和配音工作,已经在全国电影、电视业界颇具影响。然而,原告发现,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在2006年11月上旬刊的《商界》杂志第116页《广告赠阅版》中,刊登了梅岭凤竹公司“加盟正点特色喜庆,缔造财富传奇故事”的广告,广告的左下角使用了原告的肖像。此外,梅岭凤竹公司还在其加盟宣传画册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并注有“央视名主持王凯现场施放正点彩花”字样。据了解,该画册被告免费向全国的意向加盟商邮寄。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发布该广告的广告主,在《商界》杂志刊登该广告时并没有征得原告的授权,被告的行为误导读者,使人误认为是原告在为被告作商业广告。中央电视台对栏目主持人的管理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电视台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主持人私自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包括商业广告的发布。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个人声誉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中央电视台、主管部门以及相应企业和观众误认为原告私自发布商业广告,私自利用央视主持人的声誉在外谋取不当商业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肖像权损失5万元、名誉权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在《商界》杂志上向公开赔礼道歉,停止其在招商宣传画册中使用原告的肖像。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央视天气预报女主持人起诉羊 “央视女编辑户外活动殒命” “央视女编辑户外活动殒命索 央视女编辑参与自助游命殒灵 公务行为可不经许可 央视记者 政府主持签订界线协议书是否 宝物未入选央视鉴宝栏目 持有 主持人黄子腾诉格力电器公司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 原则通过 辽宁女主持人北京求学殒命 高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