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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地方立法首次规定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字体:
郑州地方立法首次规定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河南省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公务接待、教育收费,这些为大家所熟悉的词汇,首次被写入了地方法规,并成为“重点监管区”。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特别把新闻单位作为一个监督主体单独列出,“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

    郑州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介绍说,从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媒体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机构,与被监督者没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它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从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来说,它具有其他预防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效的措施之一。

    这项引人关注的地方法规,首次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将公务接待、教育收费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资源开发等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共同列为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活动的“重点监管区”,要求政府加强监管,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法律界人士认为,《条例》的施行,对推进郑州市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作为郑州市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将检察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探索总结的预防宣传、网络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有效形式上升为地方立法,让这些规定使‘软任务’硬了起来。他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郑州市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而它的施行,将在腐败犯罪的深渊前竖起一道“防火墙”,其中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教育收费、公务接待以及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必将引起相关领域的“震动”,让更多的“眼睛”介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过程,对防范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积极作用。(通讯员张胜利 丁明玉 张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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