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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原告自认有很多第三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字体:
离婚诉讼中,原告自认有很多第三者,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作者:张成林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5

判决准予原告、被告离婚       家住沙区的王先生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被告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并将第三者的姓名等情况当庭说出,法官就此事询问此事,原告首先说明被告所述全都属实,但这不是全部,原告还有另外的第三者若干名,并具体说明了这此第三者的简要情况。同时,原告阐述自己有第三者的原因,是原告与被告由于常期感情不合,已不能过夫妻生活,故此到外边寻找一些刺激,以填补内心的空虚。        庭审中,原告非常坚决表明,已不可能和被告共同生活,故此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了结自己痛苦的婚姻经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认在婚姻期间有多个第三者的行为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意离婚不是基于感情的基础牢与不牢,故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婚姻财产分配一并做了判决。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张成林认为,被告提出原告有第三者,原告自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有婚外情这一事实,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明知原告有第三者的情况下,掩耳盗铃认为夫妻感情还能维持是不明智的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任被告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这违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对于企图以婚姻做为纠缠配偶的手段,以达到其勒索婚姻对方财产目的或其他目的的人,是一个有力的一击,结婚应双方自愿,离婚也应自由,符合婚姻法和民法的原则。没有相互吸引的婚姻是牢笼,是压制人性的桎梏。当然,婚姻无错过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有过错方赔偿,但这是另一方面问题,是无过错方的权利,但不能以此为要挟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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